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节能监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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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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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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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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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节能监察(监测)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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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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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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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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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3589521 | |
监督电话 |
0778-35895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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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 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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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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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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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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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 自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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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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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节能监察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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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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