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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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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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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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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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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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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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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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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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8-3589521 |
监督电话 |
0778-35895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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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订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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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涉电违法企业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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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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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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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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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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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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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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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予以立案并责令停止作业。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违法行为强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作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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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据为己有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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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5 |
未经机关负责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
低 |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工作人员 |
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
低 |
1、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2、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3、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 4、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5、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工作人员 |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中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工作人员 | ||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
中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工作人员 | ||
收受当事人财物、有价证劵,或接受宴请,对应当查封、扣押的不查封、扣押,或随意解除查封、扣押的 |
高 |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工作人员 |
附件:对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强制流程图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