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与综合利用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3589521
0778-3589595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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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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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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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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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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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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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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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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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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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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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6.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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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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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